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12-05 17:42 阅读人数:1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提出,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更好的贯彻落实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政策势在必行。

  二、制定过程

  接到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后,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优抚褒扬纪念处,积极主动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事宜。考虑我省除伤残人员抚恤标准、部分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及部分60周岁烈士老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外,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均高于部级标准,省级财政有关部门建议2022年省级暂不另行提高标准,只对中央提高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上进行省级配套。

  三、主要内容

  提高“伤残人员”、“三属”抚恤标准,失散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及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7%-9%。

  在深受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国家再次以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