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函〔2020〕56号
你厅《关于完善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闽民救〔2020〕115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调整完善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成员单位在你厅官方网站公布。请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要求,为加强对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完善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并督导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等有效衔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救助格局;研究分析全省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政策、措施、体制和机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研究解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卫健委、应急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信访局、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等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省民政厅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联席会议成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及时在省民政厅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报省政府批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1名副厅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并视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会议。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省政府研究决定。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民政厅代章。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做到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妥善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
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郑建闽 省政府副省长
召 集 人:林依钦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池秋娜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卓少锋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
潘乙凡 省发改委副主任
李 迅 省教育厅副厅长
黄华安 省公安厅副厅长
赵荣生 省民政厅副厅长
庄天从 省司法厅副厅长
林贻武 省财政厅副厅长
洪长春 省人社厅副厅长
林 辉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级干部
王 海 省住建厅副厅长
黄书荣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杨闽红 省卫健委副主任
姚朝钟 省应急厅副厅长
王 强 省国资委二级巡视员
张元榕 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翁福官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梁步腾 省医保局副局长
王明清 省信访局二级巡视员
张彩珍 省总工会副主席
林 峰 省残联副理事长
林先鑫 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许加银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林国镜 福建省税务局一级巡视员
余利民 福建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
李治斌 福建证监局二级巡视员
附件3
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
统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二、省发改委
协调将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经济体制改革等工作中;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协调支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等工作。
三、省教育厅
完善教育救助制度,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救助对象给予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相应教育救助;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院校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大力培养社会救助相关专业人才;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四、省公安厅
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通过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相关信息;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省民政厅
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和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政策;指导各地落实政策,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与研究制定省级社会救助资金补助政策,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健全完善跨部门的信息核对机制,指导各地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核对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六、省司法厅
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省财政厅
负责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省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对社会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八、省人社厅
加强就业援助,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的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相关信息。
九、省自然资源厅
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落实社会救助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政策措施。
十、省住建厅
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指导各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指导各地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保障等相关信息。
十一、省农业农村厅(扶贫办)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乡村振兴战略、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措施,指导各地在扶贫开发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强信息共享,会同民政等部门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十二、省卫健委
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督促各地医疗机构落实好先诊疗、后付费等医疗救助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十三、省应急厅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受灾人员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十四、省国资委
配合省民政厅制定完善国有企业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动员、指导所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十五、省市场监管局
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兴办企业或个体登记的信息。
十六、省统计局
指导社会救助情况的统计调查分析,配合开展社会救助相关调查工作。
十七、省医保局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并抓好落实;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健全重大疫情医保和医疗救助制度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
十八、省信访局
指导各级信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相关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提出社会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信访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发现和反映群众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意见建议、工作难点痛点,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并及时发现特困和急需救助人员,防止发生救助不到位而引发的极端事件。
十九、省总工会
指导各地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地工会组织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及时向民政等部门共享困难职工信息数据。
二十、省残联
协助制定残疾人救助政策,指导各地残联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残疾人获得相关救助;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信息。
二十一、省红十字会
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打造“白血病患儿救助”“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等项目,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样板和经验。
二十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二十三、福建省税务局
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负责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开办企业的纳税信息;依法依规减免参与社会救助活动的社会组织税费。
二十四、福建银保监局
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指导各保险公司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购买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配合有关部门探索通过商业保险提高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水平。
二十五、福建证监局
配合省民政厅健全社会救助跨部门信息核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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