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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包含以下内容: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一、上限标准

  2022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84228元÷12×3=21057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21057×12%+21057×12%=5054元(四舍五入)。

  二、下限标准

  (一)2022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96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960×5%+1960×5%=196元。

  (二)2022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81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810×5%+1810×5%=182元(四舍五入)。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执行时间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四、有关事项

  各单位经办人员可到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qzgjj.quanzhou.gov.cn)下载《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年度调整表》,输入相关信息打印盖章后连同电子表格一并送公积金归集承办银行办理,或到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业务”模块申请单位年度基数调整。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一、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2年度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6262元〔注:2021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5051元÷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6302元(其中个人最高月缴存额 3151元,单位最高月缴存额 3151元)。

  二、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照202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960元)执行;若2022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对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实行,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执行;若高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年度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少于5% 。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2022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的当月工资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2020年11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调整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六、工作要求

  (一)基数调整方式: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方式,请登录福建省直公积金网站(http://www.fjszgjj.com)“2022年缴存单位基数调整”栏目专区或进入网上服务大厅进行调整。

  (二)基数调整时间:2022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具体操作步骤: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年度基数调整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可登陆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四)网上登录要求:2022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均应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请按《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使用数字证书的通知》(闽直公积金〔2022〕32号)要求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缴存单位如实统计并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并将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调整,请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在榕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机管综〔2022〕25号)规定执行。

  (三)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次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培训采用线上方式,请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登录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看《2022年度省直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培训小视频》,学习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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