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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区级建设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办件问答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区级建设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实施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11号令)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