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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