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内容包括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交护照)、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拟任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报送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应当同时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复印件)。 3.由拟任人签署的《任职承诺书》(原件,范本见附件)。 4.法律、行政法规或机构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原件)。 5.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或者章程修正案草案(原件); 6.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设区市监管部门与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前考核谈话记录,需签署结论性意见(复印件,确定其是否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是否清楚融资性担保机构禁止性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