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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试点园区入驻企业在经营贡献奖励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入驻企业投产第一、二、三年达到约定税收考核标准,营业收入统计达规模以上,且年度经济贡献总额(县域内迁入企业的原存量部分不计入,下同)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30%40%50%60%70%80%9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长奖励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