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要求,同时具备接入省、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条件;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监控中心自动发送。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网约车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平均水平,其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同期主流巡游车价格的1.2倍。
已进行机动车登记注册的车辆进入网约车市场,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同期主流巡游车价格的1.2倍”。
(六)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的,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万元。
(七)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额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八)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