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
(五)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泉州县、市(区)
福建省设区市
各省区市
国家部委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下载APP
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