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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