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2.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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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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