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3
一、审批条件
(一)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攀岩人员须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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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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