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关于《永春县进一步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政策答疑
1、问:对企业研发项目有什么政策奖励?
答:对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项目,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补助;对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项目,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补助。
2、问: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方面的政策奖励?
答:(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在落实市级分别补助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财政按县级承担部分的10%再给予奖励。
(2)对泉州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优惠,同时,在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我县完成营收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根据上级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3)对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在市级奖励每家5万元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再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一批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规上企业。
(4)对本措施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的龙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根据上级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3、问:在创新人才保障方面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1)对引进院士、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人才、博士、高工,并成功通过院士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研平台认定的,每引进1人给予用人企、事业单位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经费从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上述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永春县人才购房政策7折优惠。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不含子公司、下属公司) 近5年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技术研发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者且年薪达到泉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可申报泉州市第四层次人才认定。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试点企业,扩大企业人才认定自主权。
4、问:对来永设立工作站得高校、科研院所有什么政策优惠?
答:对高校、科研院所来永设立工作站的,给予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优惠。
5、问:对设立异地研发中心、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等平台机构的企业有什么政策奖励?
答:(1)支持企业根据创新和发展需求到科创资源丰富的城市设立异地研发中心,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2)支持我县企业与泉州引进的科研院所进一步链接母体单位和合作单位创新资源,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招才引智等。对经上级部门认定的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在享受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分别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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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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