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2〕47号)文件规定:“生育登记需提供的材料(有电子证照的可以直接使用):
1. 登记对象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2. 登记对象双方户口簿内容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3. 结婚证(未婚生育可不提供)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4. 委托登记,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6. 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7. 再婚服务生育登记,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8.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分别提供子女死亡证明、设区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9.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10.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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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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