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84号)。
2.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
3.补助内容:用于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新获得农业农村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的,新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奖励。
4.补助标准:(1)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2)对获得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3)对获得农业农村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4)对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单位(协会、学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主体同一年度获奖(1)(2)(3)产品均控制在3个以内。
5.申报程序:由新获证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咨询电话:0595-68089027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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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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