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现将政策解读转载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要求:“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永春县目前使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难以真实反映当前的市场状况,因此需及时组织开展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新工作,保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现实性和实用性,保护被征地者的正当权益,保障征收土地方案的正常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范围期限
本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四、主要对象及内容
1、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标准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2386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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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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