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19〕466号-永春福美瓷土加工厂
2019-08-12 09:39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19〕466号

  永春福美瓷土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5687520626G

  详细地址:永春县介福乡紫美村487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金柳

  我局于2019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09年4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永环审〔2009〕报告18号)并开工建设,2013年该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永春福美瓷土加工厂(林金柳)身份证复印件;

  2、永春福美瓷土加工厂营业执照;

  3、永春福美瓷土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永环审〔2009〕报告18号);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永春福美瓷土加工厂项目);

  5、永春福美瓷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编号2018年12号);

  6、2019年7月27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7、2019年7月27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

  8、2019年7月27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19年7月27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30日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到机关法制科缴销手续。

  本机关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电 话:0595-23885443 传 真:0595-23875443

  收款银行: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

  户 名:永春县财政局

  帐 号:907101001101090001026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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