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19〕469号-福建省长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19-08-15 10:14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19〕469号

  福建省长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5315681664R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聚

  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人正在用铲车将堆场内的固废(香菇柄)铲到堆场外并倾倒在锅炉房与固废堆场中间的排洪沟内,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当事人(刘文聚、郑振华)身份证复印件;

  2、福建省长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福建省长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4、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永环审〔2004〕登记51号);

  5、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永环验〔2012〕23号);

  6、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编号:2015年3号)

  7、2019年6月25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2019年6月25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

  9、2019年6月25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19年6月25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到机关法制科缴销手续。

  本机关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电 话:0595-23885443 传 真:0595-23875443

  收款银行: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

  户 名:永春县财政局

  帐 号:907101001101090001026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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