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查(扣)〔2019〕238号
洪淑勉(桃城镇留安山茶厂内洪淑勉树脂工艺品加工点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永春县桃城镇留安山茶厂内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洪淑勉
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当事人(洪淑勉)身份证复印件;
2、洪淑勉(桃城镇留安山茶厂内洪淑勉树脂工艺品加工点的经营者)设备购买清单;
3、2019年9月12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19年9月12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
5、2019年9月12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19年9月12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永春县桃城镇留安山茶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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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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