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闽泉环查(扣)〔2021〕33号-尤金钗(永春县金丰包装加工厂的经营者)
2021-05-14 11:12 阅读人数:1

闽泉环查(扣)〔202133  

尤金钗(永春县金丰包装加工厂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5MA31WUFY3U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社山村                  

  经营者:尤金钗              

  我局于20214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法人代表(尤金钗)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负责人(林庆平)身份证复印件; 

  3、永春县金丰包装加工厂授权委托书; 

  4、永春县金丰包装加工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143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143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  

  7、2021430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1430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51日起至202153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社山村你(单位)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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