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查(扣)〔2021〕31号
泉州市泉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XQ0N76R
地址: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轻纺园1号3号楼2层
法人代表:刘圣年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烘干工序产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法人代表(刘圣年)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负责人(陈斌)身份证复印件;
3、泉州市泉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4、泉州市泉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
7、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永春县桃城镇轻纺园1号3号楼2层,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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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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