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177号 - 泉州市泉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021-05-31 09:00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177 

泉州市泉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XQ0N76R 

  法定代表人:刘圣年 

  地 址: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轻纺园13号楼二楼 

  你公司主要从事生产运动鞋,设计生产规模为年加工运动鞋20万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4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烘干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高空排放,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代表(刘圣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负责人(陈斌)身份证复印件及泉州市泉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3、泉州市泉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及生产规模 

  4、202143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5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保环罚告〔20211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遵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决定:处罚款贰万贰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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