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182号 - 泉州市晨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1-05-31 09:03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182

泉州市晨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44B5BXD 

  法定代表人:陈咏梅 

  地 址: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B-9 

  你公司主要从事金线莲瓶苗的生产,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180万瓶金线莲瓶苗。项目于20208月底开工建设并投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4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泡瓶池下方设置一个排水口,泡瓶废水利用该排水口通过管道排入厂区雨水沟,存在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法人代表(陈咏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现场负责人(李少洲)身份证复印件及泉州市晨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3、泉州市晨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及生产规模 

  4、202143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15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保环罚告〔20213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遵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 第9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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