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23号 -福建固力狮实业有限公司
2021-06-17 08:45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223 

福建固力狮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3E4926U 

  法定代表人:张庆丰 

  地 址: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园 

  你公司主要从事乳胶丝生产,延用原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的环评审批手续,于200712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编号:永环审〔2007〕报告105号),环评批复生产规模:年产粘扣带1.8亿米、起毛布1万箱、服装50万套,乳胶丝2.2万吨、织带8000万米、松紧带8000万米、绳带3000万米、松紧绳3000万米、提花带3000万米、花边2万米。20201012日办理建设项目变更名称手续(编号:202019号),项目名称由“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固力狮实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条乳胶丝配料生产线正在调试生产,其余生产线没有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采样,根据2021513日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永环站测〔2021〕水10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pH5.14,化学需氧量:3600mg/L,氨氮:12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三级排放标准(pH69,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无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法人代表(张庆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副经理(颜国贤)身份证复印件及福建固力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3、福建固力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手续,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及环保手续情况 

  4、202157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2021513日永春县环境监测报告单(永环站测〔2021〕水10号),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52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保环罚告〔20214号)已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五)超标排污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拾肆万肆仟壹佰玖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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