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332号 -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1-08-16 17:21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332

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315569146Y 

  法人代表:张健 

  地 址: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南17号楼202 

  你公司承包的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拌和站位于永春县石鼓镇洑江村,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6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水泥搅拌车罐体清洗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中,沉淀池废水经第三级沉淀池设置的排口排入厂区雨水沟,经雨水沟最后排入桃溪。执法人员对沉淀池出口下方水沟内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202172日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永环站测〔2021〕水07号),监测结果显示:沉淀池出口下方的水沟内1#pH12.07COD:72mg/LSS568mg/LpHSS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一级排放标准(pH69,化学需氧量≤100mg/LSS7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202172日永春县环境监测报告单(永环站测〔2021〕水07号)及送达回证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东园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泉永环评2020〕表19)复印件各一份,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达埔东园至前峰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泉永环评2020〕表20)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项目环保手续情况; 

  3泉州闽路通兴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泉州闽路通兴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G356永春石鼓至达埔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拟进场主要人员的批复(闽路通兴〔20202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泉州闽路通兴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4、永春县通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永春县通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文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永春县通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体信息、生产规模、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G356永春石鼓至达埔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陈应龙)、安环部工作人员(章桂森)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省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委任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信息及授权委托事项 

  4泉州市广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张健)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江世宗、法人代表张健、现场管理人员洪金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洪金圆)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相关人员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授权委托事项 

  5、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PPP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拌合站混凝土加工及运输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承包、分包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8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保环罚告〔202110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五)超标排污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捌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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