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359号 -永春垚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1-08-26 10:55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359 

永春垚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24RFY39 

  法定代表人:李珊丹 

  地 址: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 

  你公司位于永春县下洋镇下洋村大蔗沟6,主要从事煤矸石加工破碎,生产场所系租赁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设计规模为日加工煤矸石3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71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现场你公司没有生产,但生产场所堆放有已加工过的煤矸石成品,有生产的迹象。日加工煤矸石300生产项目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附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及生产规模情况 

  3、法定代表人李珊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现场负责人张志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事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置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的规定。 

  202181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保环罚告〔202111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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