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190号 -泉州市永春鸿瑞雨具贸易有限公司
2023-07-14 09:21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3〕190号

泉州市永春鸿瑞雨具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YHKPD4K

  法定代表人:李鹏聪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575号

  你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575号,主要从事纸箱和伞架生产。东升洋遮(香港)企业公司的《泉州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5年8月24日经原永春县环保局审批(编号:永环审〔2005〕报告31号),环评审批生产规模:年产陶瓷、树脂艺品制品10万件,雨伞200万支,雨伞配件200万根,塑胶制品200万套,箱包、手袋40万个,密胺制品60万件,五金制品200万件。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于2017年7月12日办理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年产10万件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批复通过(编号:永环审〔2017〕表10号),于2019年4月16日自行组织年产10万件纸箱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0年7月27日办理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编号:2020年13号),永环审〔2005〕报告31号中的项目名称由“泉州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建设单位由“东升洋遮(香港)企业公司”变更为“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法人代表由“李应选”变更为“李鹏聪”。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于2020年8月24日办理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编号:92350525MA2YDYTW18001W,有效期限:2020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于2020年8月25日自行组织对年产200万件伞架(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办理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编号:2020年23号),永环审〔2017〕表10号中的项目名称由“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年产10万件纸箱项目”变更为“年产10万件纸箱项目”,建设单位由“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变更为“泉州市永春鸿瑞雨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李鹏聪”变更为“李应里”。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李应里”变更为“李鹏聪”。根据你公司2023年4月17日的《证明》,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永环审〔2017〕表10号)的“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年产10万件纸箱项目”和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永环审〔2005〕报告31号)的“年产200万件伞架项目”现均由你公司在经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纸箱项目现有2台印刷机,环评、环保验收是1台印刷机,新增1台型号1020mm水墨印刷开槽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纸箱项目2台印刷机水性油墨均在循环运行,新增的1台型号1020mm水墨印刷开槽机匀墨指示灯亮着,进口平台放有纸板,该台水墨印刷开槽机存在生产迹象,纸箱项目2台印刷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新增的1台水墨印刷开槽机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各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组,录像光盘一个,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2.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证明》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3.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年产10万件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年产10万件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复印件,泉州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年产陶瓷、树脂艺品制品10万件,雨伞200万支,雨伞配件200万根,塑胶制品200万套,箱包、手袋40万个,密胺制品60万件,五金制品200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的环评批复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350525MA2YDYTW18001W)回执一份;《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年产10万件纸箱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永春县新东升雨伞厂年产200万件伞架(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的排污登记情况以及委托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情况;

  6.总投资额清单一份,证明你公司超环评和环保验收新增1台型号1020mm水墨印刷开槽机的投资额情况;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8.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所具备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6月2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3〕7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人民币伍佰元整(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第1点的处罚幅度,你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具体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未批先建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裁量处罚金额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泉环保法〔2021〕4号)中“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1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适用条件:“首次被发现;限于除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第2点“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适用条件:“首次被发现;限于除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合格但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或者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配合调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缴款后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领取《福建省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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