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福建省永春县富圆锌业有限公司 |
913505256650786038 |
潘雅诗 |
闽泉环罚〔2023〕49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根据《铅、锌工艺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4.2.7铅、锌冶炼炉窑规定过量空气系数应为1.7,检查时当事人烟气连续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设置的基准氧含量为3.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空气过量系数为1.2;二是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烟气连续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当事人未进行定期校验,无法提供定期校验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 |
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陆佰元整。 |
2.86 |
2023.12.6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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