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91350525MA31LUJR1N |
张安全 |
环罚〔2024〕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2023年10月18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2台全自动间歇式泡沫预发机(一次发泡)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引入集气池,集气池靠附近水沟一侧留有一个大约40厘米×60厘米倒梯形缺口;2台泡沫塑料预发机(二次发泡)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接入“水喷淋+UV光催化氧化处理设施”处理,由2台泡沫塑料预发机顶部管口分别排出,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检查时年产聚苯乙烯泡沫板3600吨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喷淋+UV光催化氧化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的引风机没有运行,水喷淋未开启,部分进入集气池的有机废气和水蒸气未进入“水喷淋+UV光催化氧化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处理,从集气池的倒梯形缺口直排外环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
2.6 |
2024.1.2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永春县骏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91350525MA2Y537F4A |
姜金尾 |
闽泉环罚〔2024〕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2023年12月5日夜间,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错时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有积水,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废的行为;废机油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结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泉环保法〔2021〕2号)第17项的规定。 |
罚款 |
1.对废机油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废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 |
11.8 |
2024.1.2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永春县铅坑石灰岩矿 |
91350525784527774G |
苏昭定 |
闽泉环罚〔2024〕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3年12月10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位于厂区以外1公里处的小庙门口石灰岩矿石堆场直接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
1.45 |
2024.1.2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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