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题专栏-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2.11)
2025-02-13 14:28 阅读人数:5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没金额(万)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永春县瑞福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91350525096756725J

苏聪明

闽泉环罚〔2025〕3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发现永春县信福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闽C88803的重型柴油车于2024年4月25日在当事人处进行车辆尾气检测,当事人上传至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的闽C88803外观检查照片显示其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温度传感器用螺母进行垫高且尿素仪表指示屏显示为零。当事人对该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500212404251447040101)中,外观检查项目中的一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否决项目),显示结果是正常,与该车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

1.罚款人民币12.4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0.05万元。

2025.2.1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信福物流有限公司

91350525MA2Y25X57D

林一明

闽泉环罚〔2025〕3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于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所属车牌号为闽C88803的重型柴油车于2024年4月25日在永春县瑞福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车辆尾气检测时用螺母垫高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温度传感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0.5

2025.2.1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