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2025.12.30)
2026-01-05 15:18 阅读人数: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91350525583105006J

陈秀仁

闽泉环罚〔2025〕266号

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11月4日当事人2号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2号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外排废气进行手工监测采样。11月5日,执法人员和泉州市瀚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进一步检查,检查时当事人2号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监测人员对2号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根据福建省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闽泉环站〔2025〕气第11号)显示:11月4日当事人2#窑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是285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二氧化硫浓度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50mg/m3)。根据泉州市瀚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RW25110504)、泉州市辉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运行比对(报告编号:闽瀚信比对25110504)显示:11月5日当事人在线监控设施流速准确度比对结果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相关要求。经过调查,当事人2024年第二季度、2025年第三季度未对在线监控设施开展全流程校准。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罚款

对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对重点排污单位未定期检定、校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总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

16.2

2025.12.3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长绿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91350525315681664R

刘文聚

闽泉环罚〔2025〕26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排污口进行采样,根据2025年12月9日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泉州市永春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永环站监〔2025〕水35号),12月3日当事人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水质情况为:色度16倍、悬浮物58mg/L、化学需氧量3870mg/L、氨氮89.6mg/L、总磷0.485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限值(氨氮≤45mg/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

12.7

2025.12.3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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