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或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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