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永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一、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委托事项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三、委托双方权利与义务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委托单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纠正的权力,必要时有权终止上述委托事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3年5月26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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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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