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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林业局2023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3-10-13 17:24 阅读人数:1

序号

行政
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案由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1

黄巧红

自然人

/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永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计15144元。

2023.6.20

永林罚卷[2023]10023号

永春县林业局

2

郭金书

自然人

/

/

滥伐林木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于六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46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32979.7元

2023.6.21

永林罚卷[2023]10025号

永春县林业局

3

蒋加龙

自然人

/

/

收购、运输非法来源林木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没收违法收购、运输的杉木共58根,材积1.547立方米;
2.处违法收购、运输林木价款1倍的罚款,计1237.6元。

2023.7.7

永林罚卷[2023]10026号

永春县林业局

4

郭森林

自然人

/

/

收购非法来源林木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没收违法收购的杉木58根,材积1.547立方米(在蒋加龙收购、运输非法来源林木一案中已没收);
2.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倍的罚款,计1237.6元。

2023.7.12

永林罚卷[2023]10027号

永春县林业局

5

张金建

自然人

/

/

滥伐林木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于六个月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15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0828.4元。

2023.8.1

永林罚卷[2023]10028号

永春县林业局

6

福建省佳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525MA33HY3E43

黄宏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永春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计221362.5元。

2023.9.15

永林罚卷[2023]10029号

永春县林业局

7

康建伟

自然人

/

/

非法猎捕、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2.没收猎捕工具(永春县公安局已扣押);
3.处3000元罚款。

2023.8.9

永林罚卷[2023]10030号

永春县林业局

8

李其秒

自然人

/

/

非法猎捕、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2.没收猎捕工具(永春县公安局已扣押);
3.处猎获物价值5倍罚款,计5000元(猎获物价值1000元)。

2023.8.9

永林罚卷[2023]10031号

永春县林业局

9

永春县文潭溪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50525MA3206N151

康丽敏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永春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计10236元。

2023.8.7

永林罚卷[2023]10032号

永春县林业局

10

石青

自然人

/

/

擅自收购疫木

种类:《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没收、销毁松疫木;
2.并处10000元罚款。

2023.8.9

永林罚卷[2023]10033号

永春县林业局

11

林政忠

自然人

/

/

擅自出售疫木

种类:《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没收、销毁松疫木(在石青擅自收购疫木一案中没收、销毁);
2.并处10000元罚款。

2023.8.13

永林罚卷[2023]10034号

永春县林业局

12

永春县五里街镇吾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4350525ME1018924W

郑炳文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永春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计982.5元。

2023.8.25

永林罚卷[2023]10035号

永春县林业局

13

永春县五里街镇大羽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4350525ME1018959F

郑志鑫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永春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计4308元。

2023.9.1

永林罚卷[2023]10036号

永春县林业局

14

颜森地

自然人

/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永春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31425元。

2023.9.4

永林罚卷[2023]10037号

永春县林业局

15

颜仲义

自然人

/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永春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计11316元。

2023.9.4

永林罚卷[2023]10038号

永春县林业局

16

尤裕盛

自然人

/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种类:《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并处3000元的罚款。

2023.9.7

永林罚卷[2023]10039号

永春县林业局

17

永春县一都镇乌山农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350525MACW93J14Y

陈金进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永春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1.责令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8倍的罚款,计12588元。

2023.9.22

永林罚卷[2023]10040号

永春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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