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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对永春县新鸿发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4-04-25 11:03 阅读人数:1

相对人名称陈杰

处罚机关:永春县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永春县新鸿发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应急罚〔2024〕5号 

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事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23日 

有效期止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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