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陈杰
处罚机关:永春县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永春县新鸿发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应急罚〔2024〕5号
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事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77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4月23日
有效期止: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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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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