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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7-12 09:18 阅读人数:1

永桃城〔2024〕罚字第0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林雅虹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永春县桃城镇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3505251984*****548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13959***948

  其他: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县教育局于2024年6月4日将该线索移交属地永春县桃城镇人民政府予以立案。现查明你(单位)在永春县桃城镇桃源南路376号4楼,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现场违法视频一份;现场勘验材料一份、违法现场照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学科类教学材料一份、预交学费及退费清单一份。该场所在职教师参与兼课问题由永春县教育局另案处理。本单位于2024年7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单位)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你(单位)依法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并处罚金人民币15875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春县桃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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