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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2013-12-25 09:52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有关学校:

经研究,现将《泉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泉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要素及权重》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1220 


泉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督〔20136)精神,规范我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促进学校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面向全体,全面发展”为根本要求,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把教育教学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

坚持以学校发展为重。既重视学校工作的结果,更注重教育教学的过程;坚持规范和创新相统一,既要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三、评估对象与内容

评估对象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简称“学校”)。评估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文件规定,依据《福建省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标准》,重新修订《泉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要素及权重》,重点从办学思想、制度建设、课程实施、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学校发展等六个方面进行督导评估。

四、评估时间和程序

(一)学校自评

学校对照评估标准,结合学年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自评,通过自评总结办学成效,发现问题,并将薄弱环节整改列入新学年工作计划,改进提高,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工作机制。学校自评报告应于学年工作结束后一周,报同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市直属学校直接报送泉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电子邮箱:dds22891553@163.com(下同)。

(二)县(区、市)级督导评估

按照三年一轮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学校督导计划,于每一轮督评工作开展的前一周,报泉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按计划规范开展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综合督导,并结合专项督导和督导责任区的经常性督导情况,形成综合督导报告。督导报告提交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于每年年底前报泉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三)市级督导评估

1.按三年一轮的要求,对市直属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并结合专项督导和督导责任区经常性督导情况,形成综合督导报告。督导报告提交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报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2.对县(区、市)级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抽查一定比例的学校,评价督导效果,促进学校综合督导与经常性督导制度的有效落实。

3.对各县(区、市)推荐参评“泉州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的学校进行评估认定。之前已认定的省、市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按新标准分批复查,对市级先进校重新认定,对原省级先进校重新进行核查和推荐。

五、评估工作要求与结果应用

(一)评估要求。按《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督导评估前,教育督导机构应向有关学校发出书面通知、组织督导小组、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评估过程中,通过现场走访、随堂听课、问卷调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集体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学校反馈,并接受学校申辩。

现场评估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综合分析学校申辩意见,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学校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现办学成效与经验、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评估结果认定。督导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认定,各项A级指标得分率均达90%以上,总得分率达95%以上的,可认定为优秀等级;总得分率达85%94%的,可认定为良好等级:总得分率均达60%84%的,可认定为合格;60%以下认定不合格。

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不合格:在校生年辍学率小学超过1%、初中超过3%的;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非重点班的;违反规定集体补课的;近三年发生较大校方安全责任事故的。

每一轮评估结束,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督导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估结果。达到优秀等级的学校,经县级推荐可参评“泉州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经评估通过并公示后,报本级政府审批确认,由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泉州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的荣誉称号。

(三)评估结果应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的重要参考,列入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主观重视不够、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六、领导与管理

各县(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把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摆在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位置,完善督导机制,不断强化其行政监督的作用,加强学校督导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工作指导。督导人员要加强研究,重视总结、提炼学校改革成果,并进行宣传推广,不断提高督导评估水平。

本方案于2014年春季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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