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教规〔2023〕13号
各完全中学: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2〕121号)精神,为落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现预下达你校2023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待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根据各校免学杂费实际人数进行结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补助学校。
二、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各校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预下达2023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金安排表
永春县教育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预下达2023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金安排表
单位:元
学 校 |
预下达2023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金 |
备注 |
永春一中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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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二中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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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三中 |
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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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五中 |
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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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六中 |
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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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侨中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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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岭中学 |
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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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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