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文体新〔2018〕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下发《永春县文体新局关于开展首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永文体新〔2017〕32号),部署首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工作。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县文体新局经过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首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93名),现予以公布。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推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永春县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93名)
永春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2018年11月20日
永春县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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