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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告知承诺制
来源: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1-01-22 11:25 阅读人数:1

  近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精神,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在受理申请登记时,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永春自然资源局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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