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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39号 -泉州永春美道嘉工艺品有限公司
2021-06-29 17:53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239号 

泉州永春美道嘉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3049T0M 

  法定代表人:郑妮红 

  地 址:永春县工业园拓展A区福建八闽建工机械有限公司2号厂房 

  你公司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年产30万件树脂工艺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永环审[2019]表33号),2020年1月13日自行组织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2020年4月16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手续,登记编号:91350525MA33049T0M001Y,有效期:2020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树脂工艺品的注浆和彩绘工序在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彩绘工序有一个临时工作台未安装集气罩,其它3个彩绘工作台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运行,生产车间未按要求进行密闭。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法人代表(郑妮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生产厂长(刘世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泉州永春美道嘉工艺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事宜。                                               

  3、泉州永春美道嘉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及生产规模; 

  4、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2021年5月2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年5月2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保罚告〔2021〕9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遵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第3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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