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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240号 -永春迪伊陶瓷工艺厂
2021-06-29 17:55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240 

永春迪伊陶瓷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5MA31UKEE5A 

  法定代表人:张丹萍 

  地 址: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区D-09 

  你公司的租赁福建五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1#厂房的三楼、四楼车间作为生产场所,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陶瓷工艺品的生产。年产6万件树脂工艺品、12万件陶瓷工艺品项目于2018813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永环审[2018]44号)。2020118日自行组织对该项目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5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树脂工艺品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法人代表(张丹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永春迪伊陶瓷工艺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及生产规模 

  3、现场负责人(颜松涛)身份证复印件,永春迪伊陶瓷工艺厂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授权事宜及授权时限; 

  4、环评、验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2021518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52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环保罚告〔20216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遵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第3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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