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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运动鞋3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2020]表7号)
2020-01-19 15:38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年产运动鞋30万双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月19日—2020年1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永环审[2020]表7号

  关于批复《年产运动鞋3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泉州市华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运动鞋3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榜德工业区轻纺园1号,系租赁欧美龙集团闲着厂房(1-3F)作为经营场所,主要从事运动鞋加工生产,年生产运动鞋30万双。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年产运动鞋30万双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冷却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项目制鞋生产线产生机废气的工段均应设置集气装置收集有机废气,并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制鞋有机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限值要求。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非甲烷总烃≤1.2144t/a。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代)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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