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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加工10万吨瓷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2020]表10号)
2020-02-13 15:43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年加工10万吨瓷土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213日—20202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永环审[2020]10

关于批复《年加工10万吨瓷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泉州中拓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漳州市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加工10万吨瓷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东平镇鸿安村999号,系租用现有闲置厂房4500m2,主要从事瓷土的加工生产,年产瓷土10万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瓷土加工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生产废水应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道路清扫用水标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

2、生产区域及原辅材料堆场应采取棚化密封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严控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并采取喷淋降尘等措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

3、项目应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避免夜间生产,同时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6、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等相关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代)

                                   2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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