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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配套管网三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泉永环评〔2020〕表4号)
2020-03-25 16:58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永春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配套管网三期工程”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325—202033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0〕表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配套管网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污水处理厂扩建配套管网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单位污水处理厂扩建配套管网三期工程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城区,建设内容包括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小区周边支路管网完善、主次干道管网完善、沿河截污管网完善和管道修复等;建设污水管道总长约52468米(含污水接户管25000米)。具体建设内容、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依托周边社区排污系统,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

2、应在施工场地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进行工程避让;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午间、夜间施工须经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批准。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永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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