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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医院达埔分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0〕表10号)
2020-05-19 15:38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永春县医院达埔分院建设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0〕表10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医院达埔分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医院达埔分院: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州闽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医院达埔分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单位永春县医院达埔分院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达埔镇岩峰村,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6120.03m2,建设 1 栋门诊住院综合楼、1 栋后勤保障楼,设计病床数200张。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生产废水应经临时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民房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当地污水处理排放系统;应在施工场地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午间、夜间施工须经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批准。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弃土石方堆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3、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善的雨水、废水收集系统,检验科室器皿第一次洗涤废水和试验废液应单独收集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应经“生物接触氧化+消毒”预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岩峰村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医疗废水纳管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生活污水纳管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4、项目污水处理站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处理池应采用封闭措施,恶臭经密闭罩集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门诊综合楼屋顶排放,同时污水处理站周围应设置绿化带,降低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检验废气应经通风橱集中收集后引至门诊住院综合楼屋顶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自身消烟器处理后引至配电房屋顶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后勤保障楼屋顶排放;地下停车场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减少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污水处理站臭气、NH3、H2S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排放限值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大型标准。

  5、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1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落实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过程的相关环保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检验科室器皿第一次洗涤废水、试验废液和废活性炭应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医院污水处理站及化粪需定期进行清掏,清掏时应投加漂白粉对污泥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7、涉及辐射的项目应单独办理辐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辐射机房应采取辐射屏蔽措施,设置工作指示灯,张贴辐射警告标志,落实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执行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8、《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131t/a、氨氮≤0.284t/a。

  9、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10、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设一个容积不小于25m3的事故应急池,用于接纳事故排放废水;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请泉州市永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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