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环发〔2018〕26号)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我局审批承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个,现将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7月8日—2020年7月1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0〕书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阳成禽畜养殖有限公司年存栏生猪3700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永春阳成禽畜养殖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福建永春阳成禽畜养殖有限公司年存栏生猪3700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下称“报告书”)的报批申请收悉。根据广森(东莞)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编制主持人信用编号:BH026358)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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