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益胶泥9000吨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0年7月15日—7月21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 年产益胶泥9000吨项目
三、 建设地点: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355号
四、 建设单位:永春县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五、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浙江菲拉幕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项目主要从事益胶泥的生产加工,系租赁福建省永春县化工厂部分闲 置工业厂房作为经营场所,租赁厂房面积约 2876m2 ,年产益胶泥 9000 吨。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厂区北侧林地灌溉施肥,不外排。
2、大气环境:
项目烘干废气经“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筛分、配料、搅拌、分装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粉尘经自带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破碎、对辊作业密闭操作,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原料包装袋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生物质炉窑灰渣收集后外售给他人做肥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3887908
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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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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