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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0〕书7号)
2020-07-31 11:19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0〕书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函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湖洋镇玉柱村,矿区面积0.1605平方公里,开采标高+708m~+450m。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场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建设规模为年开采及加工70万m3建筑用凝灰岩矿,具体生产工艺、开采时序和主要生产设备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施工期

  1、项目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采矿设备及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项目施工期建设内容包括开采前的表土剥离、截排水沟建设、加工场地平整及其他环保设施的完善等工程;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3、应在施工场地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土石方开挖完工后及时回填、平整场地;散落建材应设置简易材料棚;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要求。

  5、基建期地表剥离表土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合并)》要求落实,用于本矿区的复垦;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理。

  6、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原料堆场应设置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二)运营期

  1、项目应在加工区建设1个50m3沉淀池、在矿区建设1个380m3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玉柱溪;洗砂废水应排入两座污水灌(单个污水灌容积不小于800m3))集中收集采用絮凝沉淀后,上层清液回用于生产(配套建设清水灌不小于400m3),不得外排;湿筛废水应经沉淀池(沉淀池有效容积不小于500m3)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得外排。同时应按要求建设矿区外围截排水沟。

  2、项目各堆场应设置围挡、喷淋设施,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凿岩、爆破、解小、装卸粉尘采用可移动式雾炮喷雾降尘;破碎、筛分粉尘等各产尘点应采用喷雾降尘措施,输送带应采取密闭措施;破碎筛分车间应采取钢结构密闭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控浓度限值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

  3、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公示爆破时间,爆破时间应避开周围居民的休息时间,同时应尽量避开农忙季节。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加强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减少对运输周围环境的影响。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油桶及其他含油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废油桶及其他含油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风化层废土石和制砂压滤细泥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按《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减少土地占用,降低植被破坏面积,减少水土流失的影响,完善环保措施落实矿区的生态恢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矿山开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

  6、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局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手续。

  7、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按规范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8、项目关闭或封场后应该严格按照《福建省永春县印石山矿区北东矿段建筑用凝灰岩矿(机制砂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合并)》落实各项环境治理恢复措施。

  9、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三、《报告书》经批复后,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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