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百祺(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新增2条备用乳胶丝生产线技改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0〕书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百祺(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新增2条备用乳胶丝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百祺(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佳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百祺(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新增2条备用乳胶丝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组审查及复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新增2条备用乳胶丝生产线技改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榜德工业区E区7号,该项目在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和生产原料、建设地点均不改变下,拟新增 2 条备用乳胶丝生产线;建设一座规模为每小时 6 蒸吨的 YLW-4100 型生物质专用锅炉;对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措施进行建设、完善。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生产废水应经“物化+生化”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应建设2个容积不小于200m3废水事故应急池。
2、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水管道应采用强度高、腐蚀裕度大的管道材料和高等级防腐材料;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沉淀池、一般固废堆场、危废暂存间地面应加强地面防渗、防漏措施并进行分区防治。
3、项目项目分散料研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及氨气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凝固废气区域应设置隔断帘并配套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烘干、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集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加入滑石粉粉尘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应经配套“多管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膜除尘(稀碱)”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5m高排气筒排放;抽真空废气应经水喷淋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应进行加盖密闭废气集中收集后采用“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的专用排放筒排放。
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研磨配料及加石滑粉工序中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配料研磨加工、抽真空废气中的氨气及烘干硫化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相关标准限值;凝固废气中的醋酸排放速率执行≤1.2kg/h,排气筒高度15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0.8mg/m3;烘干硫化废气中的硫化氢、污水处理站恶臭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
4、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活性炭及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废活性炭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原料空桶及废包装袋定期由供应商回收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布料边角料、碱液处理塔沉渣、滑石粉粉尘、污泥及炉渣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相关单位或本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乳胶丝生产线(M2)外延100米的厂界外区域,配料研磨加工区域(M1)、抽真空区域(M3)外延50米的厂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9139t/a,NH3-N≤0.0914t/a;SO2≤0.68t/a,NOX≤2.55t/a,非甲烷总烃≤0.2243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新增污染物NOX(0.8661t/a)排污权指标。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9、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三、《报告书》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